十二月十日是世界人權日,紀念聯合國於78年前的同一天,也就是1948年12月10日通過採用的《世界人權宣言》。
《世界人權宣言》的成立目的是維護人類的基本權利,並為未來的人權保障法規和國際人權法奠定框架和概念。它是歷史上首次針對全球人類無分國界而訂立的三十條基本權利原則,其中包括自由與人人平等的概念,以及個人和社會/國家應賦予國民的不同權利,例如生命權、免受酷刑的自由、健康權、表達自由和宗教自由等。
需要注意的是,《世界人權宣言》雖然由聯合國大會投票通過採用,但它並不是一份具有強制性法律效力的公約。儘管如此,宣言的推出已激勵了世界各國自行制訂各項人權法例和政策。而後來具有強制效力的兩條國際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以宣言中的條文作為基礎。這兩條公約適用於香港,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中的相關條文和權利更成為了香港的本地法律,並納入了1991年制定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
《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一條第一句是「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及權利上一律平等。」宣言成立至今已經78年,世界各地仍然存在嚴重的人權侵犯問題。對於香港的性別小眾群體而言,香港政府在保障本地性別小眾權益的工作嚴重落後。除了遲遲未為針對性傾向的歧視行為立法,也未有時間表推行有關同性婚姻的研究和諮詢。此外,如果本地跨性別人士希望更改身份證或法律文件上的性別,他們必須先進行性別重置手術,這嚴重違反了《世界人權宣言》中的健康權和私隱權。
希望在不久的將來,《世界人權宣言》中那些明明很基本的權益能夠真正適用於世界上的每一個人!